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2000-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遵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 驻苏联大使 刘新权 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