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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将施行

2013-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经7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今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外国人普通签证调整为12,并将于91日起施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在条例草案审查过程中,主要是考虑能够处理好条例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关系。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作了具体规定。处理好维护国家安全与便利外国人入境出境的关系。条例在规范普通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时,既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加强相关审核措施,使不该进的人进不来,需要管的人管得住,又要为正常人员往来提供必要的便利。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条例重点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作了规定,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为了贯彻出境入境管理法确定的“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对于外国人停留居留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的总体思路,条例规定,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为了进一步提高签证的签发质量,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还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对非法就业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调查和遣返措施,条例对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等措施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作了进一步规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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