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尔兰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2000-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爱尔兰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包括促进贸易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常驻 爱尔兰常驻联合国代表 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赖 亚 力 保罗·约·杰·基廷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于纽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