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德国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居住在德国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临时来德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国内办理。 (二)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驻德使领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提出公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中国驻法兰克福总领馆领区为黑森州、巴登-符腾堡州、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和萨尔州。我馆只受理本馆领区内中国公民提出的公证申请。 (三)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二、申请各类公证所需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1份; (二)申请人自行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并参照使领馆网站提供的参考模版(详见附件中的参考格式),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委托书或声明书文本需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直接打印),不可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 (三)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在德合法居留证件(有效期1个月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五)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的其他材料(请参见以下“三、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三、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申请人除了需提交前述“二、申请各类公证所需材料”中第(一)至(四)项材料外,还需根据申办公证种类,按照下表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公证种类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体要求 | 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可在附件中下载,也可在办证现场领取); 2、委托人和受托人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等); 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需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涉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如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经公证的书面同意书。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可在附件中下载,也可在办证现场领取); 2、本人在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构(Bürgeramt, Rathaus, Meldebehörde)最近3个月内出具的居住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需为ledig或者geschieden); 3、如申请人曾在国内或国外离婚,须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丧偶,应提供结婚证明、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1、声明人需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落款应为声明当日日期;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儿童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可在附件中下载,也可在办证现场领取); 2、委托人和受托人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3、被寄养人(儿童)的护照、在德居留、被寄养人与其父母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4、被寄养人父母双方的有效护照和在德居留原件和复印件。 | 1、应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并同时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即可申请办理。 | 诉讼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可在附件中下载,也可在办证现场领取); 2、委托人和受托人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3、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法院尚未立案的除外)、应诉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4、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还需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 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馆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委托书(或领事官员认可的相应委托证明材料)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法人法定代理人须提交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可为本馆或驻第三国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护照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涉处分房产和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 详见《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本栏目历史通知子版块) 如有疑问,请致电069-75085549咨询 (工作日 14:30-16:30,周末和节假日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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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中国驻德使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办理公证的文书份数以及文书内容,应向中国相关部门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其内容都必须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因故无法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全部所需材料,可通过传真、电邮、本人补交、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补齐。但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计算。 四、不予公证的主要情形 (一)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下列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德国当地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申请人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德国当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二)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德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德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德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五、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申办特急(第2个工作日取证,特急费31欧元)或加急(第3个工作日取证,加急费21欧元)服务。 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或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工作人员通知。 为减少申请人“跑腿”次数,提高审核效率,请申请人首先通过邮件(frankfurt@csm.mfa.gov.cn)递交初审,待收到我馆回复,确认申请人材料备妥并明确具体办证时间后到馆办理,请勿未经预约直接到馆。 (二)民事公证:19欧元 商事公证:38欧元 加急:另加收21欧元 特急:另加收31欧元 一式多份:正本每份19欧元 副本每份6欧元 (三)收费方式:中国驻法兰克福总领馆只接受银行储蓄卡(POS机刷卡)、支付宝、微信支付,不接受现金、支票和信用卡。 (四)不接受邮寄办证申请,但可提供回邮服务。申请人如有需要,可在递交办证申请时提出。但申请人须对在邮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六、申请表、告知书及常见公证文书参考格式 (见附件。注意:常见公证文书仅供参考,具体行文格式请以用文机构要求为准。) 附件: 1、公证申请表 2、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3、委托书(空白) 4、儿童寄养委托书 5、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6、声明书(空白) 7、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中文) 8、未婚声明书(德语) 9、未再婚声明书(德语) |